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或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原采购物资设备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只能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在原招标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项目,只能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曾向项目审批机构预先申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采购人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项目的;

从残疾人、慈善等类机构采购的;

经项目审批机构审查并认为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