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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直接采购等方式。 第七条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外,下列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 第八条 除国外贷款的采购项目外的其他采购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条 凡投资中含有国有资金、国家融资所筹资金的项目,不论其金额所占比例大小,凡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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