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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有关招…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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