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物资设备,主要包括用于公共航空、通用航空以及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维修、航空油料供应储存、航空货物仓储、机场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制作供应、公安安检消防、航空应急救援、民航信息服务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中的重要设备和材料。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