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九条 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对初评报告进行审核,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表示异议的,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国家规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需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