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签到名单;

唱标价记录;

投标报价;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违法违纪投标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