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民航总局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签到名单;
唱标价记录;
投标报价;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违法违纪投标人名单。
该书面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人签到名单;
唱标价记录;
投标报价;
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违法违纪投标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