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 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 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1: 1 2 3 4 附件2: 1 2 3 相关版本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