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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7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 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 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目录(4件) 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废止的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1: 1 2 3 4 附件2: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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