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第五条 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 第六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 第九条 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项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 第十三条 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视同通过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整… 第十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议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公告申请前,在省级…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届满的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在有效期满之前分别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 第二十七条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公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终止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提出警告: 第三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环境保护部审核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省级环境保护部… 第三十二条 参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农…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创建地区,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申请考核验收。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称号的地…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