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的,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的,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的;

经自查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各项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