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项材料:

技术评估申请文件;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方案);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创建地区近3年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