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章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技术评估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乡镇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五)项材料: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 第十三条 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技术评估组抵达前3天,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技术评估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