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指标要求,及时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技术评估申请及相关附件。

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初步审查合格的,受理申请,并于受理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对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创建乡镇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要求,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于6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