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市、县技术评估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乡镇技术评估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技术评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听取创建地区的工作汇报;

评估规划(方案)实施情况;

审核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档案资料,评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开展现场检查和民意调查;

反馈技术评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