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创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创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规划(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