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