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章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第五条 市创建规划由环境保护部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县创建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论证;乡镇创建规划(方案)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市或县… 第六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 第八条 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包括项目实施、经费落实、建设成效等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 第九条 创建市、县地区人民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或定期更新以下信息: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