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乡镇,环境保护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