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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鼓励各地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推进,注重实效。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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