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发布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规划编制指南。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
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乡镇(以下简称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规划编制指南,组织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乡镇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编制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