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技术评估意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技术评估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技术评估意见。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