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视同通过考核验收。 第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市、县创建地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申请和整改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后向环境保护部提交考核验收申请及整… 第十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