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十七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视同通过考核验收。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