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考核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考核验收组由省级和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检查评估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环境保护部应当在市、县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反馈考核验收结果。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乡镇考核验收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的派出机构)反馈考核验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