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五章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公示公告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议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公告申请前,在省级…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5年。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