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县,环境保护部进行审议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中国环境报上予以公示;对通过考核验收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向环境保护部提出公告申请前,在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12369”环保举报热线等方式反映公示地区存在的问题。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