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市、县,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有效期5年。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乡镇,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公告申请及创建乡镇规划(方案)、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等材料;环境保护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审核相关材料,视情况开展现场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各省公告申请乡镇数目的10%,按程序审议通过后发布公告,授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称号,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