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有效期届满的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