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抽查采用不定期方式开展,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将整改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审核。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