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