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提出警告:
因重大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没有通过的。
因重大环境问题被环境保护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的;
环境保护相关考核没有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