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应称号,并暂停该地区申报资格2年:

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被环境保护部警告,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组织的复核(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