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创建地区,环境保护部终止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审查:

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发生重大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

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未完成或减排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环境质量出现明显下降或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

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