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复核合格的创建地区,由环境保护部按程序公告,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