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开展市、县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 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汇报; 检查指标达标情况(建设指标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指标进行); 向地方人民政府反馈复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