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七章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农…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创建地区,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申请考核验收。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称号的地…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