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3. 第七章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农…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创建地区,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申请考核验收。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称号的地…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