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称号的创建地区,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不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申请考核验收。已经获得国家生态市、生态县称号的地区申请考核验收前,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预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