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试行)(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省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包括副省级城市、直辖市所辖区、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等;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等;乡镇包括乡、镇、涉农街道、农场、苏木等。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