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发布机关 文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提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水平,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第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先进文化和加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 第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面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 第二章 机构 第五条 文化部组织成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和管理的领导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是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设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主任由教育科技司司长或主管科研工作的副司长兼任,日常工… 第七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建立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级管理单位负责建立本辖区的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人选须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学科规划小组,作为学术评议机构和咨询机构。学科规划小组成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管理专家库中遴选,报全国艺术科学…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发布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中长期规划每五年发布一次,年度课题指南在组织该年度课题申报时同时发布。 第十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的选题,应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文化艺术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艺术发展规律,注重… 第十一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年度课题和青年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 第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设自筹经费课题。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极少数急需的重大研究课题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中级管理单位同意后上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申请,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申报公告,同时发布课题指南。 第十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程序如下: 第十六条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按时完成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总数的70%,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必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以及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按下列程序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发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根据全国艺术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经费情况,按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要求,提出年度资助计划,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是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核定并拨付用于资助艺术科研人员开展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的经费。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四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有权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除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全国艺术科… 第二十七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拨付,根据课题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进行。特别委托课题、重点课题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证,拨付资助经费的4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全国艺术… 第二十八条 课题进行过程中,凡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者,暂停拨款。经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九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有关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按本办法第四十条予以撤销的课题,追回已拨经费。 第三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有关财政、… 第三十一条 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拨付。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分级鉴定办法,重点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核定拨付;年度课题、青年课题… 第三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清理该课题经费使用账目,如实编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下称《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 第三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结余(包括预留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 第三十四条 自筹经费课题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六章 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每年的6—11月为年度检查期。 第三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三十七条 课题组确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但研究报告、论文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专著的延期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年。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由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中级管理单位审批并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备案: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第四十一条 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科研档案,规范管理。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四十二条 为科学地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结项。重点课题和其他课题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 第四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采取分级鉴定的方式。重点课题的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下一级管理单位在全国… 第四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第四十五条 选定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六条 成果鉴定应遵守下列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第四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鉴定结项审批书》,五份《通讯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验收… 第四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字样,并作为参加国… 第八章 成果宣传、出版与评奖 第五十条 各级管理单位和课题组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党和政府决策、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要及时摘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和… 第五十二条 各级艺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资助或协助全国艺术科学规划成果的出版。 第五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将建立全国艺术科学研究成果库并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评奖工作,评选、奖励艺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和在艺术科研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一般只能在境内出版;特殊情况须在境外出版者必须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批准,并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保留相关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24日起施行。2000年颁布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