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程序如下:
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其他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中级管理单位申报;
申请人向申报单位索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上级受理单位;
中级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
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申报;其他单位的课题,经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中级管理单位申报;
申请人向申报单位索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及有关材料,按要求认真填报,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上级受理单位;
中级管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