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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申报公告,同时发布课题指南。 第十五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申报程序如下: 第十六条 申请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者(包括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上一年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按时完成率低于70%的,上报申请课题数不得超过其上一次申报课题总数的70%,按时完成率低于60%的本年度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必须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和课题负责人能否胜任该课题的研究工作以及单位能否提供有关条件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按下列程序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 第二十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发出《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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