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按下列程序组织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

对申报课题进行分类汇总,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

将资格审查合格课题交学科规划小组进行评审。经三分之二以上学科规划小组成员同意并经学科规划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获准立项;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