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极少数急需的重大研究课题和不宜进行招标、投标的课题,可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经中级管理单位同意后上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提出申请,经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特别委托课题单独立项,委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