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成果鉴定应遵守下列程序: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通过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上级课题管理单位索取并填写《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重点课题还须经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合格后,连同5套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鉴定组织者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最终成果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通讯鉴定表》(以下简称《通讯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专家应本着科学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通读最终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评审书》预期目标,在《通讯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
专著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研究报告、论文类成果的专家鉴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个半月。鉴定完毕后,鉴定专家将《通讯鉴定表》和课题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鉴定组织者;
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计算分值,确定成果等级。评为一、二级和平均分60分以上的成果为通过鉴定,三级和59分以下的成果为未通过鉴定;
鉴定组织者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按撤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