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章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四十二条 为科学地评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必须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结项。重点课题和其他课题中政治性、政策性强的最终成果一般须经鉴定结项后,方可出… 第四十三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采取分级鉴定的方式。重点课题的鉴定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组织;年度课题、青年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由下一级管理单位在全国… 第四十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应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方式。必要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可单独组织对有关课题成果进行会议鉴定。 第四十五条 选定鉴定专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十六条 成果鉴定应遵守下列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免于鉴定: 第四十八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一份《鉴定结项审批书》,五份《通讯鉴定表》或免于鉴定的证明材料,三套最终成果。验收… 第四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字样,并作为参加国…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