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全面负责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以下简称“省文化厅”)或本级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中级管理单位管理本辖区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在上级艺术科研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单位承担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其他在京单位的课题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直接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