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填写回执,并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一个月内寄回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除特殊情况,逾期视为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接到回执后,将课题经费拨到中级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不得分拨给课题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