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由中级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审批:

变更课题负责人;

改变课题名称;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延期一年以上;

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中止课题协议;

撤销课题;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