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撤销课题: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剽窃他人成果;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