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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指…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 第三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是指保险机构为防范和化解资金运用风险,保证保险资金运作符合保险机构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目标包括: 第五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包括以下要素: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及配套应用指引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实施的激励约束机制,将各责任单位和资金运用相关工作人员实施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促进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一章 控制环境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直接领导、风险管理或内部控制职能部门统筹协调、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业务单位负首要责任的分工明确、路线清晰、相互协作、…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和经…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资金运用的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内部机构及岗位,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做到权…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应当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并按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风险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自身资金运用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机构人员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综合考量。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管理层应当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内控文化氛围。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经营…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对保险资金运用各流程进行规范管理,包括资产配置、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交易和结算管理、投资后管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从业务、合规和风险等方面全面、科学设置具有保险资金运用职能的非保险子公司考核目标,加强对子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机构问责制度,确保依法合规…

第二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完善以风险管理委员会或相应职能专业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垂直管理体系,建立与保险资金运用各方之间的风险管控架构,明确各方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政策,明确公司的风险偏好,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规范资金运用各个业务流程,有效防范资产负债管理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战略…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对保险资产进行分类,揭示保险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全面、真实、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风险的特性,多层次、多角度识别、评估与量化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对已识别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投资品种的不同类型,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系,围绕风险容忍度,通过风险限额及关键风险指标体系监控风险变化和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风险指标可以包括定性…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情形、应急预案、工作目标、报告路线、操作流程、处理措施等。必要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开发相适应的风险量化技术,完善风险量化模型及风险指标体系,应用先进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实现定量与定性方法的有机结合,…

第三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投资业务类型,准确识别各投资业务流程与资金运用目标相关的风险,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开展各类投资业务,应当按照本指引及配套应用指引开展内部控制活动。

第一节 委托、受托关系管理及控制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第二十八条 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应当建立资产托管机制和委托投资管理制度,形成健全的资产管理体制和明确的资产配置计划,并综合考虑风险、成本和收益等因素,通过市场化方… 第二十九条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范围和方式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人选聘、监督、评价、考核等制度,并覆盖委托投资全部过程。受托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具有健全的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 作为委托人,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保险机构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 作为委托方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委托投资,应当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载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键人员变动、利益冲突处理、风险防范、信息披露、异常情况处置、资产退出安排以及责… 第三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资金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制定委托投资指引,合理确定投资范围、投资目标、投资期限和投资限制等要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审核委托投资指引,并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十七条 作为受托方的投资管理人的运作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及合同约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定期评估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投资业绩、服务质量等要素,跟踪监测各类委托投资账户风险及合规状况,定期出具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保险机构应当立即… 第三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业务和资金特点,划分“普通账户”和“独立账户”,实行资产配置分账户管理,并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账户记录等方面确保独立、清晰与完整。 第四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作为托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涉及银行账户资料和资产权属证明等移交的信息及文件交接,应当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的日常沟通方式、指令流转方式以及对接信息系统等,使各方具备履行职责的条件… 第四十二条 报告与沟通。

第二节 投资决策控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制定明晰的决策流程,明确授权方式、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重要决策的充分依据。 第四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应当根据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配置策略,按照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要求,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规范投资研究工作的流程,明确决策信息的采集范围,确保投研独立、客观、准确。 第四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独立的信用风险管控体系,对信用类投资产品的投资决策进行有效支持。

第三节 交易行为控制

第四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实行集中交易制度、设立集中交易室、实行门禁管理、公… 第四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拨流程,严格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第五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公司行为管理制度,跟踪、收集、整理与持仓投资产品的到期日、付息日、除权日等公司行为相关的信息,及时向投资人员发送影响公司行为的重要提示信息。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机构对于各类投资交易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四节 财务核算控制

第五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第五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将自有资产与委托资产以及自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分别设账管理,建立完善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其各自的用途和资金划拨的严格控制程序。 第五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实行前台交易、资金管理和清算核算人员的严格分离。 第五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成核算与信息披露,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适当的会计估值政策与制度规范。估值结果应当经过恰当的复核审查,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处理估值错误,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每日完成交易后,应当进行清算和交易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投资清算及收益分配完成后,及时在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账户注销。账户销户应当出具清算报告,提交给投资人和其他相关方,并报送监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的交易记录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上一环节交接的原始单证和交易汇总记录后,应妥善检查、保管相关单证和原始凭证…

第五节 信息系统控制

第六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及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第六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战略,制订明确的信息化工作规划。规划应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符合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并确保信息化建设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第六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电子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通过严格…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相关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岗位职责进行规范,确保系统运营维护过程中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 第六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第六十五条 保险机构的系统数据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交易对手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应当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保存15年。 第六十六条 保险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阈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第六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灾难恢复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开发管理组织体系,制定完备的开发管理制度,确保系统开发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系统开发、测试环境应与生产环境有效分离,确保生产系统的安…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报告机制,加强信息安全的监控和预警。 第七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网络访问控制措施,部署监控手段,加强防火墙、防病毒软件、网络访问权限管理,确保网络物理安全及逻辑安全,对于安全事件应及时响应并分析,确保业务系统…

第四章 信息与沟通

第七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七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将保险资金运用相关信息在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与外部投资者、业务伙伴、客户、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并… 第七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

第五章 内部监督

第七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资问责制度。建立“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违反监… 第七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及稽核检查体系,设立专门的内部稽核部门或岗位,严格内部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充分发挥内部稽核部门和人员的权威性,对保险资金运用内… 第七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及稽核检查制度,明确内部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内部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提高内部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十七条 内部稽核人员应当每年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内部控制部门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估,编制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第七十八条 内部稽核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异常交易情况或者重大风险隐患,应当按程序规定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内部稽核工作… 第七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反舞弊机制,明确反舞弊工作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指引的配套应用指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二条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执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4月28日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银行存款,是指保险机构除用于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外的所有其他银行存款。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银行存款管理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将银行存款投资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之中,建立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明确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要求,确保合规运作。

第二节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银行存款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办理存款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银行存款投资业务。办理银行存款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银行存款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决策、询价、谈判、合同签署、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

第三节 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专业化的分析平台,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存款产品选择的制度和模型,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的交易对手备选库,并收集交易对手的长期信用评级、… 第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存款,应建立内部信用评估机制,利用存款银行披露信息、外部独立机构信用评级和监管机构评价,评估存款银行的信用风险,根据信用风险程度制定授信额度。 第十条 保险机构的存款投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的询价机制,根据自身投资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跟踪掌握存款市场的信息。 第十一条 存款投资的计划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委托方的投资指引以及公司内部的投资政策和资产配置计划,并经过相关部门或职能机构的审议,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评估。 第十二条 存款投资决议应按照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进行审议和审批,决策人员应充分了解存款投资研究结果及存款银行相关信息。

第四节 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要求安排经办人员与存款银行进行交易谈判,并密切监控询价、谈判环节的执行过程。重大谈判应遵循双人谈判原则,保留谈判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及监… 第十四条 存款投资中存款合同需经保险机构相关部门的审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合同条款合规合法。 第十五条 经办人员负责办理银行存款相关协议的签订和用印手续,法务人员负责合同的审查,并严格遵守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经办人员应当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单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以便完整保存指令记录、银行存单及其他交易文档。

第五节 投资后管理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持续跟踪有余额存款的存款银行信用状况,信用评级下调致使银行不再满足公司投资要求的,应及时告知银行存款投资部门。存款银行发生可能导致其…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银行存款投资后管理岗位职责,跟踪并收集利率变动信息,及时调整或要求托管行调整应收利息数据,并整理有余额存款的到期日、付息日,保证银行存款到期及时…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提前支取应当遵循保险机构的相关制度和内部流程,确保提前支取经过适当审批。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应当遵照监管要求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审批,保证融资用途为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现实需要。银行存款质押融资的额度纳入融…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存款银行未能按时全额支付存款本金或利息的情况制定应对机制,必要时应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二十二条 按照监管机构对于银行存款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执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固定收益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具有明确存续到期时间、按照预定的利率和形式偿付利息和本金等特征的资产,以及主要价值依赖于上述资产价值变动的资产,包括债券…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固定收益投资的下列风险: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

第二节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固定收益投…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债券投资经验的人员办理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并配备具有债券分析、信用评估、信用分析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标报价、合同签署、场内外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

第三节 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估模型进行内部信用评级,构建交易对手资料库,收集交易对手披露信息、外部独立机构信用评级和监管机构评价,评估交易对手及产品的信用风险,并逐步…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充分研究,撰写研究报告,并建立不同层级的固定收益证券池,定期跟踪并分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变化,加强固定收益证券池的日常维护和…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投资及债券逆回购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并根据测试结果适度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监管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债券回购业务,需要考虑资产组合流动性、货币市场利率水平、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融入资金利率,明确融资的利率区间。 第十二条 固定收益投资的计划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委托方的投资指引以及公司内部的投资政策和资产配置计划,投资过程需要有合理的审议和控制措施,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评估。 第十三条 固定收益投资决议应按照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进行审议,决策人员应充分了解固定收益投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担保效力、发行人还款来源以及交易对手方的…

第四节 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固定收益投资交易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五条 投资交易指令的下达必须通过公司统一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原则上禁止绕过系统仅以电话方式下达指令。对逐笔交割的场外交易,相关岗位人员应负责办理相关协议的签订和单证用…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应公平对待受托资金,包括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系统设置等方面。交易系统应启用公平交易模块,获取公平交易模块参数设置情况。在交易层级,对…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签订债券买卖合同、分销协议等固定收益投资相关合同协议的审批流程,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合同条款合规合法。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进行固定收益产品投资,应当书面约定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机构与托管银行的资金划拨和费用支付、与证券经营机构的费用支付,均应采用透明方式,通过银行转账… 第十九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当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单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以便完整保存投资指令、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

第五节 投资后管理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持续跟踪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信用评级发生调整的,应及时告知固定收益投资部门。交易对手发生可能导致其信用恶化的重大事件的,信用风险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固定收益投资后管理岗位职责,跟踪并收集到期日、付息日及利率变动等信息,与前台投资经理密切沟通存量债券是否行权,与中台风控沟通组合久期的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交易对手方未能按时全额支付本金或利息的情况制定应对机制,启动催收流程,并在必要时应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固定收益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四条 按照监管机构对于固定收益投资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执行。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安全与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股票,是指保险机构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至少关注涉及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下列风险: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决策与授权机制、严谨高效的业务操作流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投资后管理、信息披露等环节… 第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接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第二节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权益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建立资产托管、集中交易和防火墙机制,严格分离投资前、中、后台岗位责任,确保股票投资业务不… 第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权益投资经验的人员开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并配备投资分析、权益投资研究方面人员。从事权益投资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权益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以及覆盖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指令下达、合同签署、交易执行、业务资料保管、投后管理等各个…

第三节 投资研究与决策控制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成立股票投资研究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股票投资部门提供宏观情势判断、行业配置策略、行业及上市公司最新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专业的股票投资研究分析平台,充分利用外部研究成果,制定涵盖宏观研究和行业研究的制度和模型。建立禁选池、备选池和核心池等证券池,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保险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投资指引确定股票投资计划,并按照内部程序进行书面审批和…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包括新股战略配售、非公开增发、战略股票配售等投资前,应当对拟投资的权益资产的基本面情况、行业情况、公司情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开展…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权益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运用在险价值(VAR)等量化分析手段,分析权益投资的价值波动及风险暴露,并定期开展压力测试与情景分析,根据测试结果对偿付… 第十四条 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决议应按照公司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进行审议,决策人员应充分了解投资研究报告及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权益投资决议应符合监管机构规定及公司投资指引,有…

第四节 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的执行,应当建立全面的集中交易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六条 投资指令应当通过公司内部统一的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下达,且经过系统风险控制规则的检查和指令复核操作。对需要采用人工方面下达的指令,复核人应确保按照相关检查要求和公司…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受托资金,包括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系统设置等方面,确保各类账户或者投资组合享有研究信息、投资建议和交易执行等公平机会。在…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在投资过程中使用的相应投资合同应当由投资部门制作并经过复核,确保投资业务信息与投资决议一致;需经过法律及风险部门复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并制度化合同… 第十九条 相关岗位人员应负责办理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相关合同及协议的签订和单证用印手续,严格遵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当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单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归档,以便完整保存投资指令、新股申购资料、投资签报、询价单、银行划款指令…

第五节 投资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持续跟踪持仓股票行情及上市公司行为数据,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导致股价变动的重大事件的,研究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当针对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建立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止损限额等在内的限额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将交易风险限制在可控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监测和防控机制,对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操纵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投资同一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较高、交易价格异常、反向交易频繁或交易数量…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后管理岗位职责,跟踪并收集公司行为数据,及时调整交易系统中除权除息日、红利发放日、新股招股公告日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各种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投资业务相关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二十六条 按照监管机构对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的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依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