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2015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

保险机构开展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情况下,保险机构为委托人,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人为受托人,托管机构为托管人。